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四、收费:
收费种类:登记费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 号收费对象:抵押权人
收费标准:550 元/件,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
五、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首次登记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
(4) 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 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6)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资料:
行政单位,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
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 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有限公司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7) 其他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2、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抵押的,需提交分割土地的权籍调查成果;
(二)变更登记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5) 其他材料;如属于多次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增担保范围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转移登记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
(4) 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
(4) 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 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
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时, 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三)所有表格可以上网下载,但不能使用传真件。、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含实地查看)— 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四、收费:
收费种类:登记费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 号收费对象:抵押权人
收费标准:住房 80 元/件;非住房 550 元/件,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
五、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首次登记项目资料:
1、小区资料袋:
(1) 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小区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3) 权籍调查成果
(4) 用地说明: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原建房屋无抵押、无纠纷的书面材料;
2、栋资料袋:
(1)预测报告书(复印件加盖预测申请人公章)
3、报建资料袋: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 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复印件,单位自管产不需提交)
(4) 其他材料:
※若原规划项目名称与现核定项目名称不一致, 需提交地名委员会的命名公告和建筑物命名工作联系单(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注销的,需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复印件);
4、抵押资料袋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
(4) 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 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6)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资料:
行政单位,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
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 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有限公司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7) 其他材料。
1、开发企业还需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3、抵押人承诺书(单位自管产抵押不需提交);承诺书主要内容:抵押物未出售、无纠纷、无查封,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会出售,且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保证按时交房。
4、抵押权人承诺书(单位自管产抵押不需提交);承诺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在解开网上签约限制后网上签约销售的,当事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承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购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变更登记
(1)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5)其他材料。
(三)转移登记
(1)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1)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证明);
(4) 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 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时, 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三)抵押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四)所有表格可以上网下载,但不能使用传真件。
(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 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四、收费:
收费种类:登记费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264 号收费对象:抵押权人
收费标准:住房 80 元/件;非住房 550 元/件,注销登记免收登记费
五、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一)首次登记
(1)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 或
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 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 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供货协议、反担保协议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6)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
行政单位,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
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 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有限公司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7) 其他材料。
1、开发企业的不动产,需提交抵押部位的房屋未销售、无纠纷的承诺书。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3、抵押物为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房产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收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含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办理购房按揭抵押权登记时,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收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反担保业务未收取反担保协议或对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可收取以下材料: ①借款合同或其他引起担保行为的合同;②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 或担保意向书(如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授信担保协议内容的有关情况);③担保服务协议;④反担保合同。)
(二)变更登记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5) 其他材料;如属于多次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增担保范围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转移登记
(1)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4) 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 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还应收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委托领取抵押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材料(抵押人亲自领取的不需提交;委托领取的,受托人持委托书办理,并应提交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
1、凡抵押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4、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时,应当 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
(二)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
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名;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三)凭法律文书办理,当事人双方申请的,需提交该文书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还需提交法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时, 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受理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五)所有表格可以上网下载,但不能使用传真件。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